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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市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宁静致远    时间: 2014-7-18 07:57
标题: 重庆市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6号)第五条规定,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每年6―11月期间,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当地报纸、电视或广播向社会公布上月高温天气汇总情况。因此,高温天气的确定要以气象部门公布的实际天数为准,不能按预报气温为准。
二、该通知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事业单位高温津贴列入福利费支出。因此,高温津贴的发放要以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实际工作天数为准,也没有月份的限制,只要气温达到发放条件就应当发放。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未劳动的,不发放。
三、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各行业(领域)对高温津贴、高温岗位津贴有专门规定,且发放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行业(领域)的规定执行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与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发放高温津贴应当做好发放记录。

作者: 宁静致远    时间: 2014-7-18 08:05
拿钱的政策,应该知晓
作者: 宁静致远    时间: 2014-7-18 08:06
最高每天15元??
作者: 五谷    时间: 2014-7-18 19:08

感谢分享
作者: 爱上兵的月亮    时间: 2014-7-19 02:55
宁静哥哥,你当爹了呀 也不告诉一声,发个全家福上来,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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